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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重启需要满足三条件
来源:地产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9年3月11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3月9日在回答本报记者提出的“ipo重启的市场条件有哪些”时表示,“判断市场信心、发行人发行意愿和投资者投资意愿,是ipo重启的三大要素”。
  对于此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到的ipo重启的另一条件——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朱从玖明确表示,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思路是:股票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强化买方的约束力和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
  朱从玖还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创业板的推出“关系不大,至于谁先谁后并不是特别重要的事情,都可以。”ipo重启三市场条件朱从玖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里面用了很长的篇幅,讲对中国经济的信心有八个“来自”,说得非常到位,而且确实有助于树立信心,对资本市场发展也要有这样的考虑。
  “这样考虑的主要原因,必须把短期的困难和长期的前景结合起来,这是我们真正信心的源泉,但是结合是有难度的,所以首先对市场信心要有研判。”朱从玖指出。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监管部门考虑的“市场信心”,主要受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普遍观点认为,金融危机是否见底还未可知,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程度也不好确定,因此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也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朱从玖表示,除了市场信心,还要考虑发行人、上市公司和投资人的意愿,即发行人是不是希望发股票、希望上市,投资人是不是希望在不同时期可以买到更有价值的股票。
  “在市场行情不好、发行市盈率过低的情况下,有些企业的股票发行意愿会减弱。”一位投行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对于市场对监管部门行政控制发行节奏的质疑,朱从玖说,市场是一个制衡的机制,市场各方的意见经常会发生冲突,是因为存在利益差异的。理想的状态是交给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会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在朱从玖看来,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可以观察到,市场并不总是有效的,会有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出现,比如这次金融危机的出现,市场的力量,包括最重要金融市场机构都显得比较苍白,对局势的判断也很茫然,这时候政府有责任对秩序进行一定的维持,需要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之间找到平衡点。
  发行体制改革三思路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进程,朱从玖表示,目前综合各方面意见,已经形成了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一方面是股票定价要进一步市场化。
  实际上,在以往发行体制改进和完善中,已经建立了市场化的机制,如询价制、保荐制等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报高价而不申购”、发行价明显偏高等不合理现象。
  “进一步的市场定价机制,会对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产生很严厉的约束。”朱从玖说,比如对发行人来讲,如果期望价格很高,那就有可能发不出去;对投资人来讲,如果给的价格不合适,那就不一定可以买得到股票;而对承销商来讲,如果不能很好沟通发行人和投资人的意见,很可能生意就做不成。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在申购环节,改革后的制度将促使报价人对报价负责任,以加大在报价环节约束的力量,杜绝乱报价。
  朱从玖表示,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指向也是要让市场主体真正担负起责任,形成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
  而对于一直存在的窗口指导,也在监管部门的改革范畴之内,即弱化行政约束,向更加市场化的方向迈进。
第二个改革方向是要强化买方的约束力。
  在朱看来,买方约束力的强弱从许多方面决定市场运行的质量,买方如果有很强约束力,就会使发行人更加慎重,同时可以抑制市场上一些恶劣的行为和现象,比如上市公司圈钱、发行价格过高等。
  “买方约束力表现在买方以一个什么样的价格来接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如果说买方不接受发行人或承销商给定的价格,只有两个选择,或者降低发行价格,或者停止发行。”朱从玖说,定价的进一步市场化,事实上是需要有比较强的买方约束力匹配,买方的约束力对发行市场会是有效的制衡。
  此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第三个思路是,在风险明晰的情况下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小投资人的利益。
  朱所称的“风险明晰”的逻辑链条是:从国际经验看,股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例子很多,即并非新股不败;在我国小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的意愿很强烈;同时长期来看,新股的发行价格一般都会低于二级市场的价格,即新股发行时盈利的可能性较大。
  “我们在前提清楚的情况下,如果小投资人、非机构投资人仍然有很强烈的参与发行市场的意愿,我们应当重视小投资人的意愿,兼顾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朱从玖说。
  他同时表示,在上述改革思路下,具体的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正在酝酿中。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发行部初审工作等已列入具体的改革方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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